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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7〕29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全省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我国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生产安全法制秩序的又一个重大举措,作为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和确定了事故等级范围及内容,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全省建设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对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关键作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深入、细致地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统筹安排,制定学习计划,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要工作来抓。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条例》,督促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从而达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实现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
  二、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把对《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组织本辖区内的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条例》进行认真的学习,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加强学习,还必须逐字逐段地深入领会。同时,各地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与《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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