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要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是要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二是要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三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六、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四不放过”和“惩防并举”的原则,认真查找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要对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历年情况找出事故隐患的存在规律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措施,加以督促落实。结合季节性的变化严密监控安全生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控制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我们要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加大各项安全措施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件:1.
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建质〔2007〕116号)(略)
2.关于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296号)(略)
3.
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135号)(略)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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