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严格实施安全动态监管制度,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所涉及的总、分包施工企业及相关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三是要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
刑法修正案(六)》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规范事故调查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且履行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职责。二是要及时提交和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尤其是要客观、合理地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诚信公正、格尽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守秘密。对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提出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建议,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