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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
(东建函〔2007〕111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1、《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和确定了事故等级范围及内容,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对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发挥关键作用。

  2、《条例》规定了要严格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的决心和举措,有利于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查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4、《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阻扰、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作伪证以及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条例》

  各单位要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把对《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学习,使从业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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