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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非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宣传培训费用由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宣传培训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建设局。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建设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实施。

  附表: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综合单方造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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