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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组织抢救、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申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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