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东社保〔2007〕47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城建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由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总造价15%为缴费基数,1.5%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制作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工程总造价按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工程项目基准价计算表计算(见附表)。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缴费凭证、《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