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7〕29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局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建设单位保管,副本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由施工单位代管,并悬挂于施工现场办公室明显位置以便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