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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5.审批条件

1、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3、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

6.申请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增加: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和银行已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范本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3、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说明(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交)。

□二、变更印鉴卡:

□1、变更印鉴情况说明;

□2、旧的印鉴卡复印件;

□3、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三、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笔款项填写一份表格,一式一份);

□2、银行对帐单原件;

□3、支票(填写好收款单位、金额,不填写日期);

□4、款项使用证明文件(如施工合同复印件或税费缴款单等)。

□四、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一式三份);

□2、《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

□3、支票(一次性提清帐户内的金额,填写好收款单位、金额,不填写日期);

□4、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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