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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十五、市建设局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因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从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我市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按本制度实行监管。

  附件: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2.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4.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房管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或印鉴卡、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等资料上签注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必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理。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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