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房管局受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核对进帐单的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在受理按揭合同登记时,核对预售人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
八、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预售人每次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向市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
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由收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或缴纳税费的,只需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单直接提交市建设局。
十、市建设局在收到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需要到现场查看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看。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同意,并在支票上盖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市建设局加强对预售项目进行巡查,特别是已批准使用预售款的预售项目,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缓慢,列入监管重点并迅速调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预售人可向市建设局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填写《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市建设局收到预售人取消监管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取消监管后原签定的《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十四、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市建设局将责令其改正,并按《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