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建制〔2007〕5号)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制度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预售人在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市建设局在账户印鉴卡上留印章。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购房业主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购房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