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东莞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
(东建函〔2007〕166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初步设计审查的申报范围、材料目录、审查程序详见东莞建设网(网址:http://www.dgjs.gov.cn)办事指南“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二、自2007年11月15日起,凡属申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后,发出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东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市建设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书。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发现该工程的使用功能、规模、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及节能标准不符合要求时,应作出审查不合格处理,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凡建设单位违反《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