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工程总造价1000万以上(含1000万)、3000万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工程总造价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工程总造价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不少于5个。
六、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所属镇街电信部门进行安装。
七、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网络租用费用等由市造价站确定计价标准后予以公布,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专款专用。
八、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安监机构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安监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九、为保证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及督促全市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作。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在实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局质安科反映。
建立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我局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