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
(东建函〔2007〕172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东莞”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打造平安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现市建设局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2007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住宅工程;
3、市财政投资的工程;
4、各镇街财政投资的工程;
5、公共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桥梁工程;
2、市政隧道工程;
3、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市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施工企业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系统合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技术要求:
(一)摄像机:1/4彩转黑一体化摄像机CCD 22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470线,1.0LUX(30IRE)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屏幕显示(OSD)功能。
(二)摄像机云台:恒速球型云台,内置全方位云台、解码器,云台水平旋转355度;垂直旋转90度;速度12度/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