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效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9家,超过9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摇珠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9家或全部进行开标。参加投标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标的个数达不到下列要求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工程预算总造价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有效标个数不得少于3家;
(二)工程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有效标个数不得少于5家;
(三)工程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有效标个数不得少于7家;
(四)工程预算价或最高限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有效标个数不得少于9家。
八、为进一步减少评标工程在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评标专家除在我市评标专家库抽取外,应当另外从(不少于两个的)周边地区的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组合产生,其评标专家的组成、抽取工作由各行业监督部门监督执行。
允许招标人委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招标人委派的代表不得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九、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十、本通知适用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公开招标工程。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与本通知内容有不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东建函〔2007〕137号文作废。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要协助招标人做好相关电子文本以便及时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对纳入镇(街)组织招标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以上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