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函〔2007〕219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和《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项目办理预售许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形象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七层)项目,应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应已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的结构工程。
(二)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与合理工期相符。合理工期=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10天/层(主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