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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吉省价工字[2003]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水利局、环保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水价改革的各项准备及前期工作,各城市必须坚持装表到户,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凡装表率达不到70%的城市,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受理调价方案,已安装水表但未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的,用户有权拒缴水费。由于估收水费而未及时查表形成累计水费差额的,由供水企业承担;造成多收水费的,除退还给用户外并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量(按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物价部门核定自来水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促进供水企业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尚未装表的用户收费,一律从低核定用水量。新建用水计量设施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三、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用水,各地要尽快实行计量收费,具体价格(不含消防)在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下由当地政府核定。消防用水按供水企业提供的计量数据,各级物价部门作为合理损耗计入价格。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工作。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价格(收费)监管工作。对不按定价的数量进行污水处理以及低于定价处理级别的行为,按价格违纪查处。

  六、适当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城内的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的原则,逐步理顺。今后核定各类供水价格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水资源费计入价格构成。今后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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