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吉省价工[2003]6号)
延边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调整延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延州价联发[2003]4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延吉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延吉市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由现行每吨0.10元调整到0.30元;公用水由现行每吨0.30元调整到0.50元;特业用水由现行每吨0.50元调整到0.8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仍按吉省价工字[2000]18号文规定计入延吉市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收费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延吉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