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2〕131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创业,根据《四川省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海外留学回国 人员职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方式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川工作首次确定职称,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国(境)外所取得的学木、技木业绩、称号,由省人事厅予以直接认定。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职称认定工作,省职改办负责办理认定手续。
二、认定范围、对象
下列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相应职称:
(一)在国外(境)经过完整学制的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
(二)在国(境)外取得某种专业技术资格(不含技能型)或执业资格;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从事过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并受聘担任相应的学术、技术职务。
三、认定依据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依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下列人员可认定正高级职称: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满出站,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下列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下列人员可认定中级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四)取得某种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并符合我国同类资格的认定或报考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认定相应职称。
上述人员如业绩特别突出,可不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限制,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四、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