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8〕20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政策和审批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或离退休(含退职,下同)后,继续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称号随即自行取消,特级教师津贴相应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特级教师津贴继续原额享受,并随在职人员同时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