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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7〕164号)


泸州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工资套改问题的请示》(泸市人办〔02007〕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的规定。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直至人发〔1999〕135号文下发前(1999年11月23日)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在其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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