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函〔2007〕121号)
巴中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我省特殊教育津贴按以下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在编正式职工,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教师、护士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15%的金额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上述单位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调离上述单位的职工,从调离次月起停止执行该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