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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了专业技术岗位,又聘任了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如所聘岗位发生变动,且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领导岗位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重新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如原主要任职岗位是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其所聘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主要任职岗位重新明确为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按晋升后的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在按原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人员的薪级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安排,一时难以确定其岗位等级的,暂按以下对应办法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工作年限9年及以下的,按技术工五级;10年至19年的,按技术工四级,20年及以上的,按技术工三级。上述人员按对应关系确定其工资待遇后,应在三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三年内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从满三年的次月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按规定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聘用期间,不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10%工资性补贴。

  四、职务(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均从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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