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各直属人才中介机构:
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五年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正在从事或者有意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四川省境内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的确定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培训合格证书全省有效;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属范围内做好当地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以脱产学习、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由四川省人事厅授权的具有相应施教能力的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