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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年度公告手续期间,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可照常开展业务。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年度公告,应自接到年度公告主管机关的通知之日起,停止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一)不参加年度公告,经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后,仍不参加的;
  (二)在上报的年度公告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年度内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
  (四)业务范围、服务场所、资金、工作人员等基本条件发生
  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法规规定条件的;
  (五)本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六)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年度公告报告书(式样)

  附件
编    号
许可证登记号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许可证年度公告
报告书
(    年度)

  组织 名 称             (盖章)
  填报 日 期



  四川 省 人 事 厅 制



  年度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项    目

登记注册时情况

年度末实际情况

名    称

 

 

住    所

 

 

固定人才交流场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金

       (万元)

(万元)

机 构 性 质

 

 

企 业 类 型

 

 

工  作

人 员 数

专 职

 

 

兼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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