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专用标志,并统一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壳。对未按时进行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损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督促限期整改或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年检期间同时办理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要按条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价字费(2000)128号文件的规定收费。在对事业单位登记业务范围清理和规范中,业务发生变更的,作为变更登记办理;结合年检全省统一换发证书外壳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年检之机搭车乱收费。
5、要切实做到年检不走过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除对事业单位的年检报告书、上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审查外,还应对业务的运行、接受捐赠、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管理、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查。各市、州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年检总结材料、数据软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统计表》一并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我们拟在2005年第三季度,结合我省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十周年,进行经验交流,总结评比,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2000年以来,我省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与国务院《条例》的入轨工作,换发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到中编办的表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还有待强化和完善,各地要在做好年检工作的同时,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是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要将年度检验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除例行的年度检验外,可以对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抽查,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举报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事业单位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