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4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4年度的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4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原则上在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因区划调整或机构改革而变更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由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事业单位2004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的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净资产是否等于或小于开办资金数额,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纳税情况。具有接受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年检期间,事业单位发生变更事项的,应结合年检办理变更登记。
〈三〉年检程序及要求
1、事业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04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许可的,还应提供《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
2、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