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业单位对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接收安置之日起,给予3年适应期,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
我省指令性安置的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乐山市"两边一区"内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对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安排之日起,给予2年适应期,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2年,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我省指令性安置的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乐山市"两边一区"内调人员的随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而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暂缓签订聘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而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暂缓签订聘用合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执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即: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还应发给他们非生产性补贴;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
八、离岗待退人员可否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考试?
可以。但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九、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聘用单位是否支付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