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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使用这些人员,只能按临时工作人员对待。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聘用期限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延长的退休年龄到达的期限。
  符合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政策规定条件的受聘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聘用期限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延长的退休年龄到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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