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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四川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着眼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吸引,推进项目引导,注重利益激励,发挥各方作用,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生力军。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2.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政策。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

  3.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愿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在基层服务期满后尚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要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为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积极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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