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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省价监字[2003]8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新《规定》的颁布,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改进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规定》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加以理解,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按照《规定》的要求,各市(州)物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县级物价管理部门有条件的也要建立价格监测机构,确实没有条件的,也应在固定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价格监测工作,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同时,为配合《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开展好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抓紧出台全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尽快建立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审核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

  三、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预测预警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跟踪调查、分析预测和及时预警工作。当前要把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做为重点来抓,实行定点定时监测、专人负责、逐日上报,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报预警和提出对策建议。

  四、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宣传。一是将《规定》印发各监测定点单位。二是适时组织各定点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推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使价格监测人员了解《规定》内容,理解其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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