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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省价收函字[2003]1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的函》(吉司函字[2003]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字[200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共四科)。

  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名、考场租用、监考及上缴国家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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