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防办发[2003]32号)
各市、州人防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委(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文件执行。关于易地建设费管理,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41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