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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作日章学园长春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作日章学园长春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吉教财字[2003]23号)


日章学园长春高中:

  你校《关于中外合资日章学园长春高中收取学费的请示》(日长[2003]1号)收悉。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暂行规定》,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收取学费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二、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办学支出。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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