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明电通知的有关意见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吉省价调字[2003]3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做好防止“非典”期间的价格调控工作,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的经济负担,救助受“非典”影响的困难群体特别是农村困难群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防止“非典”期间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发政电字[2003]42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吉财明电[200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防治“非典”期间的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以防治“非典”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粮油肉蛋菜奶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各地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放心食品工程,缓解受“非典”影响陷入困境的经营者的困难。要协助疫情高发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落实好防治“非典”的相关措施。具体补贴范围、品种和使用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负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吉财明电[2003]5号)要求,制定针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其中,省级收入涉及以上行业的,全部免收;各市、州、县(市)可根据相关行业受“非典”疫情影响的程度,自行确定减免幅度。减免政策执行时间由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各地在价调基金的使用方向上,除仍坚持重大节日和自然灾害期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的平抑外,对于一般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场设施、蔬菜副食品基地等),暂时要停止投入。各级政府都要留有足够的预备金,用于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主要副食品价格波动。
各地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要及时报送省物价局备案,并于9月初将防治“非典”期间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报送省物价局价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