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科技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吉省价经函字[2003]16号)
省科技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复科技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吉科评字[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有关科技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暂仍按省物价局《关于科技评估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2]7号)文件执行。
二、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代理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40号)文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标书认购费暂按每份不高于2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