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吉省价经字[2003]11号)
各市、州物价局: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方便旧车交易,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各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并实施验证、评估、交易等管理和服务时,可按下列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额4万元(含4万元,下同)以下,收取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额4-8万元,收取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额8-20万元,收取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收取的评估费为成交额的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