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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省价认字[2003]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及所属各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行为,保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附件一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事故等级的确定、事故赔偿、调解、处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其各类设施等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客观合理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包括高速公路刑事案件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需进行损失价值鉴定的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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