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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价局关于龙潭区兴华经济管理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龙潭区兴华经济管理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吉市价工字[2003]19号)


龙潭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批兴华管理区自来水价格(试行)的报告》收悉。根据《吉林市乡(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吉市价工字[2002]10号)的规定,结合兴华经济管理区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对民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民用水价格每吨0.24元。

  二、供水企业应实行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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