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局、交通厅关于发布《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吉省价工字[2003]33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经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费用的调查测算,现将我省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及更换零件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清洗收费标准。轿车:排气量在1.6以下的(含1.6),每台车收费为100元,排气量在1.6以上的(不含1.6),每台车收费为110元;载货汽车:载重量在3吨以下的(含3吨),每台车收纲为100元,载重量在3吨以上的(不含3吨),每台车收费为110元;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每台车收费为100元,中型和大型客车每台收费为110元。
上述车辆清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包括内容为:清洗工时费、清洗剂费、输助材料费、清洗合要证工本费。
二、清洗项目及标准。车辆清洗项目包括:汽油箱及油管、汽油滤清器、汽油泵及管路、化油器、喷油嘴(电喷车)、油水分离器、电动油泵、汽油箱呼吸阀等。各定点车辆清洗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清洗项目及操作规程清洗,保证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后无杂质、水份。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清洗单位免费二次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