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费保障
1.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省统一实施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志愿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根据川委办〔2005〕34号文件规定,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支持。
2.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省统一实施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经费、派遣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统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接受服务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
3.各市(州)自主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应落实专项财政资金,以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优惠政策,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加大力度,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按有关文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享受各级对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报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总成绩加1分,最高加5分,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从2008年起,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按有关规定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后逐年提高比例。服务期满后,特别优秀的可参加当年选调生选拔。“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参加“天使计划”高校毕业生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