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提取业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吉财综[2003]1388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省政府及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经费调整的实际情况,决定取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和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字[2001]1316号)、《关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1317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取业务费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2]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