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其中:《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使用久其2008年决算软件,参数请在FTP/财务处/小金库治理下载。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全责。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以下简称各三级预算单位)根据下级单位报送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6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含基层数据)和《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含基层数据)电子文件通过局域网报送省局(财务管理处),路径:FTP/财务处/小金库治理,纸质文件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上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将自查相关档案留存、妥善保管。
(三)接受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上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杂志社等与国税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密切配合上级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坚决纠正,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时间界限,特别是自查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在规定时间内(2009年6月底以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