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事业单位税后培训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设备租金、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水电消耗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员因故退学应接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和招生简章,或者因举办者原因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违反下列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四)以培训为名组织旅游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六)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短期培训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7号)以及过去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2.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办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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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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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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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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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规模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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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班时间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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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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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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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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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1、 有无财政拨款(金额)
2、 收费项目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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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意见:
经研究,培训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川价发[2006]223号文件规定,同意每课时 元,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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