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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事业单位税后培训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设备租金、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水电消耗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员因故退学应接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和招生简章,或者因举办者原因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违反下列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四)以培训为名组织旅游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六)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短期培训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77号)以及过去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2.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办班单位

 

单位性质

 

办班内容

 

办班对象

 

办班规模

(人数)

 

办班时间

(课时)

 

办班依据

 

成本核算

 

财政拨款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1、     有无财政拨款(金额)

2、     收费项目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物价部门意见:

  经研究,培训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川价发[2006]223号文件规定,同意每课时  元,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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