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九条 资料、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按印制成本自行核定;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按不高于定价的实际购买价收取。食宿费由学员自行解决,举办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食宿。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办短期培训班的依据和本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班文件;
(二)组织、人事部门批复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三)对计划外的培训班,党群部门由组织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由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测算;
(五)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核算;
(四)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表",于办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临时)。短期培训班《收费许可证》(临时)实行一事一办,并在收费许可证内注明办班期数和有效期等内容。
上述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单位,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