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办、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八部委《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开始志愿服务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活补贴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
(二)考核奖励。志愿者服务期间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州)组织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职称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