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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007)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7〕5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府〔2003〕9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二、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老年人在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并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年度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三、在第四条第(八)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以后各项顺延。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市老年人乘车优待证》等相关证件”。
  五、第五条修改为:“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金,长寿保健金数额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免费体检服务,并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等服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提供优待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以后各条文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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