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府[2003]139号 2003年10月13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府[2003]9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优待政策的机构问题

  《办法》中规定实施优惠政策的机构,包括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健身场所、医疗机构、供水企业、公共厕所等,均指市、镇(区)、村国有或集体所有、经营的机构;公共汽车是指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经营的公共汽车。其他主体经营的场、馆、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可参照《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二、关于乘坐公共汽车问题

  (一)结合本市公共汽车营运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老年人享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向老年人发放《中山市老年人乘车优待证》或《中山市老年人免费乘车证》(以下简称《乘车证》),老年人凭《乘车证》享受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优惠待遇,离休干部可直接凭《离休荣誉证》或《离休老干部优待证》享受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待遇;

  (二)申领《乘车证》的老年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蓝底半身半寸彩色近照2张,交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由居(村)委会整理后,送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由镇(区)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到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办理《乘车证》;

  (三)《乘车证》有效期为3年,老年人须按《乘车证》注明的使用期限享受乘车优惠待遇,《乘车证》有效期界满换发新证。《乘车证》工本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

  (四)原已在中山市公共汽车公司办理《七旬以上老人乘车证》的,在该证有效期内,可继续凭证享受免费乘车优惠,到期换发新证;

  (五)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应主动出示《乘车证》、《离休老干部优待证》或《离休荣誉证》交乘务员或驾驶员查验,无《乘车证》、《离休老干部优待证》或《离休荣誉证》乘车的按全票收费。老年人必须妥善保管《乘车证》,不得转借、冒用、伪造《乘车证》。《乘车证》遗失的,按申领办法重新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