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
(惠价[2005]70号)
为了规范惠州市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通告如下:
一、按照《惠州市惠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详见附件),根据不同等级标准确定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如下:
(一)基准价(按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计)
1、多层住宅(无电梯):
一级:每平方米0.6元/月;
二级:每平方米0.5元/月;
三级:每平方米0.4元/月。
2、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及小高层):
一级:每平方米1.10元/月;
二级:每平方米0.90元/月;
三级:每平方米0.70元/月。
(二)浮动幅度
各住宅小区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时,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同意,可在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在本通告下发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或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可继续执行,如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认为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有必要调整的,可按照《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告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三、本通告所称的建筑面积是指住宅房产证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尚未领取房产证的住宅为房屋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之和。
四、惠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每年定期公布。
五、原惠州市和惠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同时停止执行。
六、本通告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